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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2013_民诉法207条规定的原文

民诉法解释

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辖区有可供本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中华民事诉讼法》通过并生效,由于新法的实施,适用法律以及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结合的审判实际工作,对于新法实施后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目前的新法解释就是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版本。

民诉法2013_民诉法207条规定的原文民诉法2013_民诉法207条规定的原文


民诉法2013_民诉法207条规定的原文


民诉法内容

百三十三条 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法律分析:中华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议。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新民诉法颁布后,原先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效力问题

你好。

解释与新民诉冲突的地方自动失效,没有冲突的,可以继续适用。估计今年民诉会出新的解释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了。

【满意请采纳。谢谢!】

该解释因与民事诉讼法不冲突,应认定有效,只是该司法解释中援引的旧民事诉讼法法条需相应调整为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在2007年10月28日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曾导致以往发布司法解释援引法条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不对应的问题,遂于2008年12月8日通过《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六是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 》予以修正。

民事诉讼法著作

执行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1、《民事诉讼法(第二版)》

是2017年9月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张艳丽。本教材吸收和借鉴既有民事诉讼法教材编写经验,在内容上注重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前沿理念和问题的介绍,以及民事诉讼法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该教材在全面系统的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理基础上,更为注重学生对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掌握和运用,为此在教材的体例设置上,每章分设六个部分。

2、《新民事诉讼法 》

本书由邱联恭发起并组织的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参与编写,本研究会为首屈一指的民诉研究会,每年地区此领域菁英,收录一次性发表当年研讨会的重要论文,于文后注明原刊载论文的期别及年月,命名为《民事诉讼法之研讨》。

该内容常列为地区学术与实务研究者的指标性学术研究成果。 本集民诉界实务与学界菁英作者群。历年来有许多民事诉讼领域的专家学者相继加入,对于推动民事程序法研究之进展及革新,贡献匪浅。

本书对大陆民事诉讼领域的学术发展亦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并对即将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有一定的参考。

3、《万国法源·司法考试万国授课精华:民事诉讼法(2013)》

4、《民事诉讼法》

是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也是也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五”重点教材。《民事诉讼法》在修订中吸收了民事诉讼法教学科研的成果,强调了程序法的理论,并更加突出了其教学适用性

5、《民事诉讼法》

张卫平著法律类图书,以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为根据,系统地、全面地阐述了民事诉讼各种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原理。

《民事诉讼法》概念清晰、准确、分析简明、透彻,难点、重点明确,体系结构合理,充分吸收了法学界研究成果,关注了民事诉讼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注意民事诉讼制度的实际运作。《民事诉讼法》有助于读者正确理解、全面掌握民事诉讼理论和各种制度的动作机理。

参百六十六条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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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民事诉讼法对照表及解读

第四条 凡在中华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法律主观:

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2015年2月4号正式实施。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具有六大亮点亮点一:保障诉权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规范撤诉行为为贯彻落实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民诉法司法解释》百七十六条: 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批准。还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明确规定因重复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 增加诉讼请求 作出细化规定。”杜万华说。亮点二:法庭纪律未经许可现场传播审判信息,可强制删除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 诉讼参与人 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引发舆论关注。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民诉法司法解释》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规定了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作为与《民诉法司法解释》配套的成果,我们正在制定 民事诉讼文书 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作性规则,以此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法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说。亮点三:电子证据明确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证据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增加举证证明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亮点四:诚信原则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纳入“黑名单”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陈述、伪证、虚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 妨害民事诉讼 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力度。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亮点五:公益诉讼 提起公益诉讼 需有公益受损初步证据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提讼。”为规范公益诉讼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 管辖 。为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提起公益诉讼的,由立案的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小额诉讼明确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什么是 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百五十七条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根据此规定,我国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而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细化。《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物业、电信等 服务合同 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涉外民事,知识产权,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中华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和《中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是什么?

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新法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民诉法:

民事实体法没有溯及力,但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有溯及力。可以参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

百一十一条

对符合本法百零八条的,必须受理;对下列,分别情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

得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

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审理案件的;

(二)以、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五)以、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民事诉讼法司法要点解读

三、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民事诉讼法司法要点解读

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条例,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要点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依法保护权,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

民事诉讼法修改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改内容,新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两项重大诉讼制度以外,还通过完善制度、证据制度、送达程序、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进一步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

杜万华介绍,为贯彻落实民诉法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贯彻落实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是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

三是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

四是明确规定因重复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

五是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

六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二、保障司法公开

第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为落实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

二是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

三是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一个配套的系统工程,除了这部552个条文的司法解释之外,对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对民事案件的案由的修改工作也在同步进行中,力争尽快公布。”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表示。

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呈堂证供”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而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据此,网上聊天记录、微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立足于完善举证规则,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充分吸收了审判实践经验,从增加证据种类、专家辅助人制度、证据时限制度,到细化证人出庭义务、证据保全制度、鉴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对以下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一是增加举证证明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

二是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

三是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

四是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四、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

明确小额诉讼适用范围 九类案件可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之一是研究诉讼效率问题,并对相应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简易程序,规定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制度,、水电气热合同等9类金钱给付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涉外民事、知识产权则不适用该程序。同时还规定了立案阶段繁简分流,完善了送达制度,修改了执行程序,这些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减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民诉法司法解释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是规定各个诉讼程序有关期间和送达问题,促使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

二是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裁判文书简化等内容,积极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

三是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在立案阶段实行繁简分流的规定,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效率奠定基础;

四是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及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内容,缩短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降低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民诉被执行人失信将向其单位及征信机构通报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力度。

杜万华表示,事诉讼中的虚陈述、伪证、虚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

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增加关于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增加对虚诉讼行为予以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四是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满足四条件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团体可以向提讼。”

为使公益诉讼制度能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

二是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提起公益诉讼的,由立案的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三是规定了告知程序。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是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诉讼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申请参加诉讼。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五是协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讼;

七是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八是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进一步完善法庭纪律

民事诉讼审理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

杜万华表示,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这些问题引发了舆论关注。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在法庭规则等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二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法律主观:

对民诉法执行程序司法解释

(2008年9月8日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处理。

第三条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的上一级提交。

执行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上一级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上一级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措施的,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上一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第十三条上一级责令执行限期执行,执行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执行。

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

案外人向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讼的,由执行管辖。

第十九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讼的,执行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二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讼的,由执行管辖。

第二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讼的,执行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提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讼的,执行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三十条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补充报告。

第三十四条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人限制出境。

第三十八条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第三十九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律客观:

《仲裁法》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不能仲裁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判决书应当写明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公众有权查阅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于保障和落实诉讼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民诉法解释

第三十六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可以依职权决定。

今天发布《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共分23章552条,是法有史以来条文多、篇幅长的司法解释,也是参与起草部门、人员多的司法解释,从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解释》对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有史以来条文多、篇幅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是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多、参加起草人员多的司法解释,是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贯彻落实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解释》的制定实施,对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和谐稳定,更加有力地为建设特色法治体系、建设法治,树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扩展资料

编 总则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条 中华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民事诉讼法的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

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民诉法新增内容:增加了线上诉讼的规定;增加了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范围;公告送达由60天减为30天;提高了小额诉讼的标的;通过列举的方式,说明哪些案件不适合小额诉讼;对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进行了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副、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陪审员。”

四、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之间的经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提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五、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应作为新案受理。”

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计算。”

七、将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 、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员担任记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九、将第二百七十三条修改为:“海事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十、删除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十一、将第二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十二、将第三百四十九条改为第三百四十七条,修改为:“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该当事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提出申请,由受诉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十三、将第三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 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十五、条文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整。

十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根据本决定,《更高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民事诉讼法》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部分案件由原审再审,更有利于查清事实,故新的民诉法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提出:

(一)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提出;调解协议所涉应当由中级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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