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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的税收政策 合作建房的税收政策涉税

合作建房建成后其中一方自用要交土增税吗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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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合作建房中,其中一种合作方式是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成后按比例分房。 依据《财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 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兔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对分到房屋后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的问题,没有文件做相关的规定。针对上述情况,请问: (1)对于提供土地的一方,我 公司 内部有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在整个过程中要缴纳两道土地增值税:一是提供土地合作建房时,视同销售部分土地,按换房屋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土地的收入,账面的土地成本视为成本计算土地增值税;二是分得房屋再销售时的土地增值税,按转让旧房屋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整个过程中只缴纳一道土地增值税:就是分得房屋再销售时的土地增值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账面的土地成本确认成本。 (2)对于提供资金一方,在整个过程中只缴纳一道土地增值税,就是分得房屋再销售时,但对于再销售时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又有两种不同观点(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异议,只就成本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该种合作方式的实质是“以物易物”,在计算分得房屋再销售的计税本应该按换出去房屋的公允价值确认再加上分得房屋的建安成本确认。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计算分得房屋再销售的计税本为建设该合作项目发生的所有建安成本支出。依据为《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企业所得税 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 发[2009]31号)中的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这种观点认为,在成本确认方面,各税种确认的原则应该保持一致。 请问上述两个问题哪个观点正确? 【解答】 1、对于出地方,合作建房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是指以地换房环节的土地增值税,由于分房后销售不再符合免税条件,应补缴以地换房环节的 增值税 同时申报缴纳销售房屋的土地增值税,是两道土地增值税而非一道土地增值税。 2、对于出资方而言,是以房产抵偿出地方的土地款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以分出房屋的公允价作为取得 土地使用权 的价值,另外加上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应当适用《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第六条一款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补偿 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价款,计入 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价款,应抵减本项目补偿费。”

土地增值税现行优惠政策规定汇总

土地增值税现行优惠政策规定汇总

一、销售普通住房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物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26号)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二、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三、建设需要搬迁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四、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

五、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六、企业改制重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七、合作建房分房作为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増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148号)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八、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九、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信达等4家金融资府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合作建房的增值税应当如何缴纳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等等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应当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减除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摊销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成本。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条、第二条的规定,如果在合作建房中土地使用权属发生转移的就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契税,如果未发生权属转移,则不需要缴纳契税。契税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缴纳。

合作建房税收政策及司法解释

一、正面回答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分析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合作建房是什么意思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另一种原始的合作建房可概括为共同出资、筹划方案、选购地块、设计房屋、建设施工、验收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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