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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释回避(行政诉讼关于回避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官回避规定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法解释回避(行政诉讼关于回避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解释回避(行政诉讼关于回避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解释回避(行政诉讼关于回避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申请法官回避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依法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果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也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法律客观: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处罚回避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是一项司法制度,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有关于回避制度和程序的规定。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是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应当退出对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本人是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等情况。所谓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有利害关系以外的关系,如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有可能利用这些关系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对回避程序规定,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行政首长决定;行政首长的回避,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行政处罚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案件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调查、处理。

自行回避程序:

1、请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对案件做出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如认为自己与案件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可以提出回避请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说明回避的理由。

2、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收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请求时,应当尽快给予审查。回避审查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也可以当面听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

3、决定。回避请求经审查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如认为回避情形成立的,应当立即终止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本案的职权,并任命另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替此案的处理。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81条规定: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机关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机关决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回避适用于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行政诉讼法》回避适用于以下情况:1、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的人员不仅限于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2、如果本案的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法律规定的必须回避的情况,当事人也可要求他们回避。3、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或者与诉讼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时,必须回避;4、如其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本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从而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也必须回避。

法律依据:《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行政案件回避的规定

法律主观: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 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回避是行政程序法上的基本制度。它作为一项保障行政公正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为人们所关注,是因为能满足人们要求受到公平对待那种与生俱来的期待。行政回避作为一个法律制度应当由回避缘由、范围、程序和限制组成。行政回避立法不统一的问题必须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规范,而行政回避实际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则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来解决。

法律客观:

《关于适用<中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 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裁定。

行政诉讼的回避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回避有两种: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根据《解释》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决定。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决定;申请人对驳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人员主动回避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回避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简述申请回避的理由

一、申请法官回避理由:

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二、申请公务员回避理由:

公务员有下列关系之一者,必须实行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三、申请检察官回避理由:

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四、申请会计回避理由: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扩展资料:

1、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决定。

(1)刑诉中: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

(2)民诉:第47条: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公务员回避,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回避,也可按照管理权限由组织直接决定通知其回避。应回避的人员:

(1)由所在部门自行调整到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

(2)没有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本部门无法调整的,可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

(3)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委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统一调整。

3、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 ; 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4、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参考资料:

回避制度是诉讼程序与判决结果公正的有力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回避可以分为指定回避、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审判和执行人员的回避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在诉讼中,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理由:

当事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并不是都可以直接提出的,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发现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要求回避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介绍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另外,根据《组织法》的规定:不准许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 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审理案件的诉讼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 讼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审 理案件的诉讼人或者辩护人的,不予准许。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当事人可以据此申 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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