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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买卖合同是什么意思?(一)

买卖合同是什么意思?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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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买卖合同是什么意思?(一)


【法律依据】

《中华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文本订立合同。

买卖合同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的合同。其中,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卖方,支付价款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方。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有偿合同,需要支付对价,诺成性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同时也是不要式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合同是什么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即需要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什么意思

买卖合同的意思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卖方,支付价款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方。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有偿合同,需要支付对价,诺成性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同时也是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买卖合同的特征如下: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律主观:

《中华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六百条【知识产权归属】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第六百零一条【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六百零二条【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第六百零三条【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一)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如下的条款进行约束性规定:,《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款第(六)项之规定:“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民法典规定,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所以买卖合同适用撤销权的规定。,《中华民法典》,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客观:

《中华民法典》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合同是什么

买卖合同是什么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合同法》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根据《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承担以下主要义务:(1)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2)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3)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4)检验义务.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到底有什么不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材料和劳力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鉴于两种合同下,承揽人或者出卖人均应当向定作人或者买受人交付成品,因此在一定情况下很容易发生混淆,错将买卖合同界定为承揽合同,或者将承揽合同界定为买卖合同.

本文主要讲诉了买卖合同是什么.合同的内容就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我们根据实际情况作就可以了,在实际作时不要搞混了,实在不知道可以按照上文的内容来进行作,本文到此结束,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会计资讯,可以关注本网站会计资讯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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