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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英文书名

; 2. 邀请直接好友和间接好友(您的好友再次邀请新好友),每次支付规范标准的平台使用费,您将会获得 丰厚的佣金 ; 3. 您所获得现金可直接提现至微信零钱。 5 楼梯栏杆不得采用易于攀登的构造和花饰;杆件净距不得大于0.11m; 6 楼梯扶手上应加装防止学生溜滑的设施。

8.7.7 除首层及顶层外,教学楼疏散楼梯在中间层的楼层平台与梯段接口处宜设置缓冲空间,缓冲空间的宽度不宜小于梯段宽度。

8.7.8 楼梯两相邻梯段间不得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

8.7.9 教学用房的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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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教室疏散

8.8.1 每间教学用房的疏散门均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的宽度应通过计算;同时,每樘疏散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当教室处于袋形走道尽端时,若教室内任一处距教室门不超过15.00m,且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小于1.50m时,可设1个门。

8.8.2 普通教室及不同课程的专用教室对教室内桌椅间的疏散走道宽度要求不同,教室内疏散走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对各教室设计的规定。

9 室内环境

9.1 空气质量

9.2 采 光

9.2.1 教学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不得低于表9.2.1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其采光窗洞口面积应按不低于表9.2.1窗地面积比的规定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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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所列采光系数值适用于我国III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应将表中的采光系数值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光气候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

9.2.2 普通教室、科学教室、实验室、史地、计算机、语言、美术、书法等专用教室及合班教室、图书室均应以自学生座位左侧射入的光为主。教室为南向外廊式布局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9.2.3 除舞蹈教室、体育建筑设施外,其他教学用房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应符合表9.2.3的规定,会议室、卫生室(保健室)的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宜符合表9.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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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照 明

9.3.1 主要用房桌面或地面的照明设计值不应低于表9.3.1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且不应产生眩光。

9.3.2 主要用房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对应照度值应符合表9.3.2的规定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9.4 噪声控制

9.4.2 主要教学用房的隔声标准应符合表9.4.2的规定。

今天关于 「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丨GB 50099-2011 (本文来源于网络,供于学习和交流,向原作者致谢,若有涉及到版权及内容问题请联系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每天进步一点,就会离目标更近一步!)就分享到这里,希望对你有所启发,不合理之处,也欢迎留言补充,大家一起探讨学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schoolGB,50099,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5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9。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4,1,8。6,2,24,8,1。5,8,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2月24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场地和总平面。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将适用范围扩展为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中等师范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设,2,适应教育部自2007年底起陆续颁布的小学。初中。高中全部课程的新课程标准。对学校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3。在相关章节中增加了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定,4,修改和补充了采用低投入。高效率而且成熟的新技术,5,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取消了。原规范。的。附录一名词解释,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意见及有关资料请函寄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编,10004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成都木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青少年卫生研究所,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翰林,福建。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高教建筑规划设计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湖北省教育建筑设计院,主要起草人。黄汇,刘祖玲,李宝瑜,陈华,王小工,张绍刚。杨红。白学晖,温海水,金磊。余小鸣,牟子元。陈彤。王珏,邢金利。刘幸坤。刘占军,李志民。朱明,林武。刘玉龙。刘瑞光,姚慧,何梅珍。杨轶,马军,刘剀,赵建平,主要审查人。马国馨。沈国尧。张必信。谢映霞,林建平。高冀生。刘燕辉,郭景,胡建中,韩叶祥,李晓纯。雷树恩。邱小勇 页面正在加载中, 点此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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