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训诫属于行政处罚吗)
训诫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训诫并不属于处罚,而是一种批评教育手段。《行政处罚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未规定训诫为一种处罚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不遵守庭审规定的人,可以予以训诫。
训诫类似于一种批评教育,情节轻微,尚不足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在情节严重时,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这个是对本人、家庭成员是没有影响的。
公安训诫是什么处罚
训诫,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训诫是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人,以口头的方式对其当庭公开进行谴责的教育方法。
一、公安机关训诫的程序:
1、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访部门可以对在访过程中有违法言行尚不够行政处罚的访人依法予以训诫。
2、证据规范。承办单位决定对访人训诫应收集相关证据: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的报案、证明材料;收缴、扣押访人的相关物证、书证;访人在访中的言行可在接谈笔录中记录由访人确认并签字(访人拒绝签名或捺印的应当由接待民警注明);相关摄像录音等视听资料;访人本人的亲笔陈述或悔过书;在场民警或其他证人证明材料等。上述证据必须具备两项以上。
3、审批。对到公安机关以外的单位或场所非正常访的访人予以训诫,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对到市、县(区)公安机关非正常访的访人予以训诫,由本级公安机关访部门办理,由本局分管访的负责人审批。由承办民警填写“呈请训诫报告书”(可使用通用呈批表),经审批后方能填具训诫通知书,训诫通知书应加盖公安机关访专用章。
4、送达。训诫通知书开具后应当场或及时送达访人。送达应按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办理,访人及其亲属拒绝签收的可留置送达,也可送达访人的单位或居住地村社或居委会。
5、存档。应建立对非正常访的访人员训诫的档案(包括访人的户籍资料,家庭成员情况,非正常访的地点、单位及次数,非正常访言行的证据,训诫书存档联及送达回执等相关材料)并装卷保存。
二、公安机关作出的训诫: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3、信访条例;
4、拘留所条例;
5、看守所条例;
6、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训诫和拘留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
法律分析:不违反。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是司法强制措施。训诫不是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信访人对有关机关依据信访法规对信访事项的受理、答复、转送、训诫等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训诫也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 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 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 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训诫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训诫书属于行政处罚,出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训诫的措施,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
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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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诫属于什么处罚
1、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或者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4、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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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诫的定义是什么?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一. 训诫的定义
1.训诫在刑法中是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之一,一般与具结悔过同时出现,选择适用。
2.在治安管理中是一个已经废除但仍在信访违法中适用的执法活动。
3.在民事程序中是一种批评教育方式,一般与责令具结悔过同时适用。
训诫属于教导和告诫 ,一种最轻的刑罚,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者进行公开的批评教育。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十七条 【其他处罚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评教育、传讯、训诫等的运用和如何填写司法统计报表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63-05-09 实施日期:1963-05-09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二.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是司法强制措施。
训诫不是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信访人对有关机关依据信访法规对信访事项的受理、答复、转送、训诫等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训诫也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中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需要予以训诫的,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训诫;不满十四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训诫的法律问题
本文不参与任何立场/不讨论对错,只站在法律角度分析客观事实。
一 训诫是什么?
训诫是现行法律中处罚的一种。
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的种类,但只有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中才有关于对训诫的规定:对于证人没有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应当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可见,训诫不是谁都能用的,也不是用在哪里都代表了处罚。通常老百姓所说的训诫的含义其实是警告。但是放在法言法语中,训诫,就只能单指对拒绝出庭做出的处罚。
那么,公安机关作出的训诫决定是不是处罚?答案是:不是。它顶多是处罚之前的一种告知,警示程序。而且并没有现行法律的支持。对于需要警告的人,公安机关有专门的《处罚决定书》上面处罚结果一拦是有“警告”这个项目的。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也就是说我们只认事先写在法条中的处罚内容。对于类似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训诫这种法律文书,即使再有道理,也不是合法的文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 公安机关究竟能不能使用训诫?
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训诫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此处规定的训诫是刑事犯罪领域对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作出的免于刑罚的替代惩戒形式。”
注意这个规定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而且要求必须是已确定的”犯罪分子“。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九条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注意这个主体才是公安机关。但是有严格的对象范围,并且该条例已废除,目前使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所以公安机关可以使用训诫,但是对象主体有严格的限制。成年人是肯定不适用的。
三 公安机关能进行哪些处罚
这首先要分两种大的类型: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有独立的罪名,行政案件的处罚就四种;警告/罚款/拘留/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训诫并不是法定的处罚种类之一。
四 特殊规定
《信访条例》中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该条规定的”训诫“适用于信访人员违反信访秩序,尚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情形的行为,根据该规定,如果信访人员的行为达到了行政处罚的标准,公安机关将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从该条规定的违反信访秩序行为的严重程度及相应的惩罚措施,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出具的训诫并不是处罚。抛开WH警方的训诫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说,单看训诫的内容,应该类似于一种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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