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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是什么意思? 什么叫竞业协议

竞业协议是什么

竞业协议,也称竞业禁止协议,是指企业与雇员通过雇佣劳动合同中的专门条款或者采用单独订立合同的形式,约定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雇员,在其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者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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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竞业协议

一.竞业限制协议是什么?

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制定并完善了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所谓竞业限制,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约定,

在文中具体指限制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也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在职场人士入职时,如果是存在技术壁垒、商业机密的岗位,企业极有可能就会要求签署保密协议与题中的竞业限制协议。

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从事某些工作企业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实合理合法,但文中你都要离职了还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这一时间签订则其实完全就是变相的“霸王条款”了,本来你完全也拥有拒签的权利。

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制定并完善了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所谓竞业限制,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约定,

在文中具体指限制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也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在职场人士入职时,如果是存在技术壁垒、商业机密的岗位,企业极有可能就会要求签署保密协议与题中的竞业限制协议。

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从事某些工作企业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实合理合法,但文中你都要离职了还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这一时间签订则其实完全就是变相的“霸王条款”了,本来你完全也拥有拒签的权利。

竞业限制协议的存在本是正确的,但在你离职前要求你签,其实就有无耻强签之嫌了。

然而,既然题中提到你已经选择签订了协议,那便已经无从反悔了,自然是要去执行竞业限制协议。

协议在内容、期限、范围、地域等方面仍有限制,我们也不是无限期被“沉默”。

根据协议的内容,在离职后的半年时间内便不能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否则违约的话自然要承担相应的处罚。

企业在对你实施竞业禁止后,企业应向作为受制人员的你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通常不得低于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并按月支付。

所谓竞业禁止协议,是指企业与雇员通过雇佣劳动合同中的专门条款或者采用单独订立合同的形式,约定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雇员,在其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者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

我国有关部门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于这一法律制度均有所涉及,如1996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意见》、1997年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等。但在法律层面上,尚无一部专门有关竞业禁止协议的立法。因此,在目前这样一个无统一科学标准的情况下,

(二)竞业协议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个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竞业禁止协议必须是合理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竞业禁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

第二、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则竞业禁止约定会因为缺乏保护之必要而不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方——雇员,应是在本企业因职务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不是泛泛地无原则地包括全体雇员。凡在职期间根本没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作为竞业禁止的对象。但对于董事、经理则不需另外约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竞业禁止是他们法定的义务。

第三、竞业禁止的期限恰当。国外竞业禁止年限最长有五年的规定。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共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期限应灵活掌握,视行业状况、雇员个人状况、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秘密存续期间等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

一般以不长于离职后的2-3年为宜,但对于高新技术领域,由于其技术与产品的升级换代是迅速的,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宜过长,从国外判例看,竞业禁止期限有缩短趋势。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对高新技术的竞业禁止期限应不超过一年,具体则可根据行业不同、技术更替周期长短等规定限制期限,以防止企业规避法律阻碍新技术的开发、传播与利用,限制劳动者参与正当的市场竞争。

竞业协议究竟是什么?

通俗来说,竞业协议是约定员工离职后不得再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工作的一种约束性条款。

一般在入职时,写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里,或者制作成单独的竞业协议,独立签署。本质上是企业通过限制人才随意流动来进行商业保护的一种手段。

竞业协议目前的现状:

A:竞业对象的扩大化:原本竞业协议一般针对核心人员、高管、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这个其他的范围在实操空间已经越来越大。比如某司就全员竞业,上到高管领导,下到刚入职新人,只要入职就要签,互联网大厂公司现象尤其严重。

B:竞业范围的扩大化:绝大部分企业在条款中都说得十分宽泛,再加上一些“包括不限于如下范围”、“关联企业等”的描述。决定权完全就在企业。

C:竞业协议的签订:协议本身签订的原则,是公平自愿。在实操的时候,很多时候你会觉得这个条款有疑问,不太想签。就会有不同的人、多次来和你谈话聊天,来说服你如:“大家都签了只有你没有签了”,“签了没关系,就是个形式,到时候不会执行的”,“公司为了保证下自己的权益,实际不会难为员工”、“如果不签,就不会培养你/影响涨薪/影响晋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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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本身限制的就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原告在离职2年内不得有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约定,因此该约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前有权放弃对离职原告的竞业限制并不支付经济补偿,这个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而且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你离职后对其他同类企业的应聘。

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协议,又称竞业禁止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由于它所限制的是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故它与一般的合同有本质上的不同。竞业禁止合同又叫“不竞争合同”,是指雇主与劳动者双方之间订立的用以约束其雇员在职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与雇主竞争的行为。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可在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时,也可在劳动关系结束时。

竞业禁止是指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职工或雇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或禁止他们在本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就是指原本在某个企业担任董监事一类高级职务的人,以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掌握者,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担任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职务,并且由原公司按月给予他经济补偿的行为。违反协议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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