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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调任规定(公务员转任规定)

公务员调动的规定是什么?

《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公务员调任规定(公务员转任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公务员转任规定)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你如果是机关单位安排的调任,你只要服从单位的交流决定即可,其他程序都不用心。

但如果是自己申请交流的,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公务员法第7条第2款)具体的管理权限,需要具体参阅各地各单位的公务员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因为各地情况有所不同,我无法详细作答。但是如果A地区市委的确有这个5年的规定的话,从程序来说,你的确无法走的……当然如果是单位安排,是公务需要,你就服从安排即可。

除了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良好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2.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3.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工作年限。

事业编调任公务员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按照《公务员调任规定》,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据此规定,事业编制人员符合条件者可以调任至行政机关担任相应职务或者职级。

调任条件结合实际细化为任职、学历、年龄、编制、职数、意见等6个方面。具体要求为:1.担任管理岗8级及以上满2年,专业技术人员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满2年。2.调入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所有学历必须能够认证。3.调任乡科级职务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县处级及相当层次职级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厅局级及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4.拟调任机关必须有空缺编制。5.拟调任机关必须有空缺的职务或者职级职数。6.行政单位主要必须同意,且愿意向前推动调任工作,这是调任关键的环节。 调任程序按照规定包括动议、人选、征求意见、考察、讨论、公示、报备、办理手续8个方面。具体程序为:1.行政机关根据空缺岗位和职数,动议调任,并确定调任职位和条件。2.结合行政机关空缺岗位情况,提出拟调任人员的初步人选和具体情况。3.与调出单位沟通征求拟调意见,征得调出单位同意。4.拟调任机关成立考察组,对拟调人员的“三龄两历一身份”进行核查核实,到调出单位组织座谈了解,确定考察意见。5.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调任对象。6.按照要求张贴调任公示,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7.向组织部门报备审批。8.组下达任职文件,组织部门开具介绍信,行政机关人事部门办理入编、工资、公务员登记手续。

体制内从企业和事业单位调任行政机关,称之为逆向流动,主要是因为要占据行政编制,对应的行政编制经费预算,所以难度不是一般的大,特别是科级干部调任,没有机关主要点头或者上级部门大助力,一般很难完成。

公务员异地调动政策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内部通过调任、转任、挂职等方式实现异地调动,但调动程序非常繁琐,其中关键的就是调动程序,而且需要一定的运气成分。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公务员异地调动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

(1)现单位同意调任;

(2)接收单位有空余编制和空缺岗位;

(3)办理调任手续,需要各种单位盖章。

整个调动程序牵扯了不少部门,而且需要来回跑,这个过程才是繁琐的。如果个别单位需要考试,还得通过考试才能完成调任。

一、关于公务员跨区域调动的内涵

所谓公务员跨区域调动,是指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在省与省、市与市和县与县属机关(单位)之间的人员交流(各乡镇(街道)之间的人员交流一般不纳入跨区域人员调动的范畴)。公务员跨区域调动有一个基本的要求,那就是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且接收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异地调动主要可以以两种方式实现:公务员遴选考试和办理调动手续。

二、关于公务员跨区域调动的职责分工

公务员的调动,特别是跨区域调动,是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其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实施的。

1、省级与省级之间公务员的跨区域调动,一般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省公务员局负责办理。比如,一名公务员拟有从河北省省直机关调往山东省省直机关,那么这一调动将由河北省公务员局和山东省公务员局协调办理。

2、同一省份省级机关之间和省级机关调入省内各市县的公务员调动,由调入机关和调出机关负责办理。如,一名公务员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调往泰安市委办公室,那么,这一调动由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人事处和泰安市委办公室综合科协调办理。

3、市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以下公务员的调动:

(1)本市县机关之外(含外省市县公务员跨区域调入)的公务员调入本市县机关;

(2)本市县机关之间公务员的调动;

(3)本市县机关公务员调出本市县机关。

三、关于公务员跨区域调动的主要方式

目前来说,公务员的跨区域调动(包括跨县市区调动,跨地级市调动和跨省调动等)主要有三种方式。

1、通过“人才工程”实现跨区域调动。所谓的“人才工程”就是我们常说的人才引进政策,简单地说就是,因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录用一个外省或外市的在职的,已就业且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学历或技术水平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要求的人员来当地工作。这一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引进技术性岗位的公务员。

2、通过“归雁工程”实现跨区域调动。所谓的“归雁工程”就是部分地区为了满足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实施的一项旨在和扶持本地籍在外人员返回原籍创业就业的一项政策。

3、通过“鹊桥工程”实现跨区域调动。所谓的“鹊桥工程”就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精神,部分地方推出的旨在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难题的一项措施。不管采取哪种实现跨区域调动的方式,都必须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要找到肯接收自己的单位,否则,整个调动过程无法进行。

四、关于公务员跨区域调动的程序

公务员跨区域调动需要走哪些程序呢?下面我就以省级机关之间公务员的跨区域调动为例,谈谈需要履行的主要程序。

1、商调。拟接收单位向拟调动公务员所在单位发函,协商相关人员的调动事宜。

2、复函。拟调动公务员所在单位收到信函后,根据单位委(组)集体研究情况,及时向发函单位反馈研究意见,明确表达同意或者不同意该公务员办理调动。

3、调入机关组织考察。如果拟调出机关同意该公务员的调出,拟调入单位组织相关人员采取适当程序对该公务员进行考察。

4、调入机关讨论决定。该公务员经考察合格后,拟调入机关召开委(组)会,对该人员的调动事宜进行集体研究。

5、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向调出机关开具调动通知。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分别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批,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公务员调出机关开具调动通知。

6、调出机关接到调动通知后,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开具行政介绍信,向调入机关转递调动人员档案。

7、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收到调出机关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后,向调入机关开具行政介绍信。

8、拟调动公务员手持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到新单位报到,整个调动程序完成。

五、调任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2、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不得将调任用于人员安置、解决待遇,不得突击调任人员;

3、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4、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5、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公务员法》

第六十九条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第七十一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成员应当有、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当有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公务员调任规定

公务员的调任条件有以下6点:

1、报考者具有良好的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2、报考者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任职资历、工作经历。

3、报考者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工作年限。

4、报考者调入省级机关任职、机关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报考者调任县(市)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报考者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报考者调任科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报考者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6、报考者符合法规、法律、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业编调任公务员的规定

事业编直接转公务员,目前只有三个渠道。

个渠道:调任

《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明确,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这是事业单位调任行政机关转公务员身份的政策依据。而按照2019年修订的《公务员调任规定》,事业编调任行政机关登记为公务员,必须取得以下资格条件:

1、任职条件。管理人员必须在单位取得副科级(管理八级)以上职务,专技人员必须具备副高以上职称,并且任职在两年以上。

2、年龄条件。科级调任要求在45周岁以下,处级在50周岁以下,厅级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3、学历条件。调任市级以上机关原则上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县区一级可以放宽到专科学历。

4、岗位条件。必须有接收单位,且接收单位有行政空编。

在县一级,教师调任县直部门任副职,市级单位事业编调任单位中层正副职,省级机关事业处级调任机关中层正副职,在现实中都比较常见。

事业编调任行政机关属于逆向流动,难度非常大,除了自身需要具备很强的能力外,还要有强大的助力支撑。这是完成调任的决定性因素。 第二种渠道:换届选举

除了调任,事业编想不通过考试直接转公务员身份,的途径只有通过换届选举来实现。

比如乡镇换届,每次都会公布换届选举办法,允许四类或五类人员报名,通过换届选举的方式进入乡镇班子,登记为公务员。这几类人员中,既有村干部、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等非编人员,也包括在乡镇工作的事业编、驻村工作队员、有过乡镇工作经历的其他事业编制人员。上述只要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在乡镇工作满四年以上(部分地区要求五年以上),即可报名参选,一旦当选副或者乡镇委委员,就可以名正言顺进行公务员登记,从事业编转为公务员。这也是基层事业人员转变身份常见也是有效的一种方式。

与事业编调任行政机关有一年试用期不同,通过换届选举进入公务员系统的没有试用期要求。这是事业调任和选举的明显不同。

第三种渠道:参加公考

每年的国考和省考是很多事业编制人员转身份直接的方式。报考只要年龄在35周岁以下,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基层乡镇可放宽到大专),满足专业要求即可。与普通报考者不同,事业编制人员参加公考一般都需要征得单位同意,没有取得单位同意,即便过了笔试到面试政审环节也会被刷下来。为了避免造成行政资源浪费,同时也是减少自身麻烦,事业编报名参加公考务必要注意这一点,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

公务员调任规定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职务。

调任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调任人员除由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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